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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保险中的”既往症”?
既往症是指投保前已存在的医疗状况。保险公司有时会以当前疾病源于投保前已存在的状况为由,试图拒绝理赔申请。并非所有此类拒绝均属合法,大多数拒绝决定均受司法审查约束。
《保险合同法》5741-1981年第6-7条对此事项加以规范。该法确立了有限的告知义务:被保险人仅须披露保险人在投保申请表中明确询问的事项。若公司未予询问,则不产生任何告知义务。这是一项重要优势。
以既往症为由的拒绝何时合法?
当三项条件同时具备时,拒绝方为合法。第一,被保险人未在投保申请表中披露该状况。第二,当前疾病与既往症直接相关。第三,保险单明确排除该状况。三项条件须同时满足。
实践中,保险公司往往援引无法证明的关联。例如,投保前确诊的慢性背痛未必与事故造成的椎间盘损伤相关。法院将深入审查因果关系。
以既往症为由的拒绝何时不合法?
在以下情况下,拒绝不合法:公司知晓该状况但未列入除外责任;投保申请表中的问题表述不清;当前疾病与既往症不同;且因果关系未获证明。此外,若保险公司从一开始便知悉医疗背景,仍继续收取保费,则可能被禁止援引既往症除外责任。
举证责任
由保险公司负责证明当前疾病源于既往症。被保险人无需证明不存在关联。这在法律程序中对被保险人而言是重要优势。以色列司法判例已多次确认举证责任在于保险公司,且证明标准较高。
被保险人常见错误
最常见的错误是不加申诉地接受拒绝信。即便收到书面拒绝,这也仅是程序的开始。其他错误包括:未保留与保险公司的往来函件、未咨询独立医疗专家,以及延迟提出申诉。须在拒绝后60日内提交答复以保全权利。
面对既往症拒绝应如何处理
以书面形式获取拒绝理由。咨询医疗专家,请其说明两种状况之间是否存在医学关联。咨询律师,请其评估拒绝是否合法。在我们处理的大多数案件中,拒绝决定未能通过司法审查。
常见问题
保险公司能否在收取两年保费后拒绝理赔?
这是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司法判例中存在不同观点,但《保险合同法》第7条通常规定,若保险公司在获知未告知事项后未在合理期限内撤销保单,则丧失拒绝权利。每个案件须就其具体情况加以审查。
若投保时不知道自己患病,将发生什么?
若投保时您并不知晓该状况,则完全不产生任何告知义务。法律仅要求披露被保险人实际知悉的事项。投保后才确诊的状况不能视为”既往症”。
“可能存在”的医学关联足以支持拒绝吗?
不足以。司法判例要求直接且经过证明的因果关系,而非仅属可能。表示”可能存在关联”的医疗意见不足以作为证明。须证明当前疾病”极可能”直接源于既往症。
如需就因既往症而被拒绝的保险理赔申请获取建议,请联系列夫-泰伊布律师事务所的保险理赔律师:072-24288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