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赔偿重要判决:既往伤残的错误双重扣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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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赔偿重要判决:既往伤残的错误双重扣减

以色列最高法院近期在道路交通事故领域作出重要判决,涉及在事故中受伤且存在既往伤残的人员的赔偿计算。在这一由法官Y.阿米特、Y.维尔纳和G.克纳菲-斯坦尼茨共同参与作出的判决中,就如何考量既往伤残及合理赔偿金额提出了根本性问题。

在我们律所的日常执业中,我们以较高频率遇到此类案件。该判决作为重要先例,对存在各种原因导致的既往伤残的道路交通事故受害者具有直接的实践影响。

引发争议的法律背景与事实

本案上诉人是一名警察,在摩托车出行途中遭遇两次道路交通事故受伤。在这两次事故之前,他已存在20%的既往伤残,系其在警察服役期间受伤所致。

在一审中,法院认定综合医疗残疾率为44%,功能性残疾率则被确定为16%。一审法院在此选择了一种根本性的错误方法:将既往伤残同时从医疗残疾和功能性残疾中扣除,导致判予上诉人的赔偿金额遭受双重惩罚。

一审判决中的错误:双重扣减

最高法院指出了一审法院方法中的根本缺陷。如判决所述:”似乎法院由此就既往伤残对上诉人进行了双重惩罚。”根本问题在于:医学专家在确定事故造成的残疾率时,已将既往伤残纳入考量,因此没有任何理由进行额外扣减。

最高法院的更正及其后果

最高法院纠正了错误,裁定综合医疗残疾率应为55%而非44%。此外,法院发现医疗残疾率(55%)与一审确定的功能性残疾率(16%)之间存在令人忧虑的差距,并指出需要将后者提高至30%。

这些更正合计为赔偿额外增加了394,000谢克尔(税后),另加律师费和诉讼费用。

判决所确立的法律原则

该判决在交通事故法律领域确立了若干不容忽视的重要原则。首先,禁止对既往伤残进行双重扣减,无论是从医疗残疾还是从功能性残疾中单独扣减均不可行。该原则旨在保护具有复杂医疗史的道路交通事故受害者。

其次,功能性残疾的评估属于一审法院的核心职权范围。最高法院确立:当医疗残疾与功能性残疾之间存在显著差距时,应仔细审查理由,并可能需要相应提高功能性残疾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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