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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פורסם: 21 ב4 月 2026✓ נבדק על ידי עורך דין
作者:律师摩西·泰布
在最高法院(C.A. 8656/23)作出的一项重要判决中,就一名在六年内(2005-2011年)遭受五次不同道路交通事故的女性,判决总赔偿金额为1,846,953谢克尔。由三位资深法官组成的合议庭——法官Y.阿米特、法官Y.维尔纳和法官G.克纳菲-斯坦尼茨——就道路交通事故受害者赔偿领域的重要问题作出了裁决。
一系列造成严重残疾的事故
在六年间(2005-2011年),该女性遭受了五次不同的道路交通事故。这些创伤导致综合医疗残疾率达40%,由两个主要部分构成:10%的骨科残疾和30%的心理残疾(源于创伤后应激障碍PTSD和纤维肌痛症)。由于这些伤害,她于2015年8月被迫离开家政工作,此后未能重返劳动市场。
在我们的执业实践中,我们经常遇到类似的案例,严重的身体伤害导致当事人离开工作岗位,并对其谋生能力产生重大影响。
最高法院的裁决
根据判决,最高法院批准了地方法院的评估,将基本工资确定为18,000谢克尔(税后),劳动能力减少20%。这是一项重要的裁决,尤其是在医生和法官努力证明身体伤害导致劳动能力损失方面。
法院确立了”关于功能性残疾和劳动能力减少的认定应处于地方法院评估的核心位置”,以及”上诉审介入损害评估应当审慎”的原则。该原则在存在多重残疾因素的案件中尤为重要。
赔偿的主要构成
总赔偿金额1,846,953谢克尔包含多项构成:过去和未来的工资损失、痛苦和折磨赔偿、医疗和治疗费用,以及第三方协助赔偿。在我们的工作中,我们对每项构成进行单独审查,以确保受伤者获得其应得的全部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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