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诉讼中的专家任命:获得完整专业代理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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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诉讼中的专家任命及获得完整专业代理的途径

在我们事务所,我们经常遇到有关侵权诉讼中专家任命的问题,尤其是交通事故案件。2012年最高法院的一项重要判决(CA 3007/12)确立了若干原则,这些原则极大地影响了交通事故受害者获得全面准确医学评估的权利。

该案涉及一名于2009年6月22日在交通事故中受伤的女性,一辆车从后方撞击了她。地区法院仅任命了一名神经科专家,并驳回了她要求任命其他医学领域额外专家的申请。该判决从根本上改变了这一问题上的主流做法。

任命专家的新自由主义方式

Zilbertal法官确立了一项基本原则:”根据《赔偿法》提起侵权诉讼的基本原则是,由于受伤原告无法通过法院指定专家之外的方式证明其医疗状况,法院必须为其保持大门敞开。”

我们认为这一原则是司法方式的重大变革。过去,法院在任命专家方面非常谨慎,倾向于将此类申请视为形式性请求而予以驳回。新的理解基于这样一种认识:受伤方有权对其医疗状况进行全面检查,阻止这一点可能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害。

表见证据已足够

最高法院宣告”应广泛、自由地使用表见证据。表见证据足以建立合理的关联和因果关系。如有任何疑问,应任命专家。”这一做法与以往要求完整证明或强力证明因果关系的要求有了重大突破。

在日常工作中,我们将这一原则付诸实践:我们提交详细的专家任命申请,同时呈现表明事故与所申报伤害之间联系的表见证据。我们确保将所有相关医疗证据提交给法院,即使这些证据仍然是部分性的或处于早期阶段。

拒绝原告立场的后果

法院明确指出,”拒绝任命专家的申请很容易驳回整个索赔。”这一认定强调了不无故拒绝此类申请的重要性。原告在事故中受伤,向法院申请以获得对其状况的专业评估。

我们在这一决定中看到了对原告所处境况的重要认可。他们无法使用自己的专家,而依赖于法院指定专家的裁量。没有适当的专家,他们就无法证明自己的损害并获得应有的赔偿。

专家费用由谁承担?

法院还解决了谁应承担专家费用的问题。它确立了”惯常做法是,保险人-被告从实际和原则角度承担专家费用。”这一决定的理由源于对受伤方不应被要求自掏腰包支付高额费用以证明其赔偿权利的认可。在我们事务所,我们确保法院知悉有关支付的既定先例,且财务负担不会落在我们的客户身上。

我们如何在实践中应用这些原则

自该判决以来,我们建议客户按照新的指导原则行事。当怀疑有交通事故造成的伤害或损害时,即使调查结果尚未完整,也值得提交专家任命申请。表见证据,连同事故与所申报伤害之间合理且合理的因果关系,已经足够。

我们准备详细的申请,包括所有可用的医疗材料、事故的具体描述以及对原告投诉和应对机制的精确描述。当出现任何疑问时,我们向法院提出早在2012年就已确立的原则:如有疑问,应任命专家。

常见问题

在哪个阶段应提交任命专家的申请?

根据判决,表见证据足以建立事故与伤害之间的联系。无需等待完整调查结果。如有疑问,最好在案件早期阶段提交申请。

专家费用由谁承担?

根据法院确立的惯例,保险人-被告从实际和原则角度承担专家费用。原告无需自掏腰包支付这些费用。

如果法院驳回申请,可以采取什么措施?

根据先例,拒绝任命专家的申请很容易驳回整个索赔。对此类决定提出上诉是可能的,尤其是在法院未提供充分理由或未应用已确立的自由原则的情况下。

可以申请多少名专家?

在所讨论的案件中,申请了四名不同领域的专家。法院未设定具体限制,但要求对每位专家与原告状况的相关性提供表见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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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内容不能替代法律建议。如需针对特定案件情况的建议,请联系我们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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