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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פורסם: 21 ב4 月 2026✓ נבדק ואושר על ידי עו"ד משה טייב, מפתח AI – האוניברסיטה העברית
作者:律师摩西·泰布
工伤赔偿重要判决:受伤工人何时无权获得额外损害赔偿?
在我们律所,我们代理许多在工作期间遭遇道路交通事故受伤的工人。近期,最高法院的一项判决(C.A. 1972/23)处理了一个棘手问题: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受伤的工人,何时有权获得超出国家保险局给付的额外赔偿?在此决定中,法院裁定,在雇主车辆中因执行工作而受伤的工人,无权获得《国家保险法》第330(g)条规定的额外赔偿。
事件经过:工作任务中的事故
案件涉及一名脚手架工人,他于2014年2月28日在一次道路交通事故中身受重伤。他当时正驾车前往客户处,执行工作任务。国家保险局认定该事故为工伤,并确定该工人的固定残疾率为66%。剩余问题是:该工人是否有权根据第330(g)条获得额外25%的赔偿?
关键问题是:摩托车属于雇主还是工人本人?从书面上看,车辆登记在工人女婿的名下。根据工人的主张,他自己购买了该摩托车,但为了方便起见将其登记在女婿名下。
法院认定:可信度与缺乏披露
地方法院得出了重要认定:该工人及其支持者缺乏可信度。原因很严重:他们隐瞒了重要文件,没有带来本可支持其陈述的证人。与此认定一致,法院裁定摩托车属于雇主所有。这意味着事故发生在”雇主的车辆中并在其服务范围内”,因此额外赔偿的索赔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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