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事故比较过失赔偿:实际知情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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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事故比较过失赔偿:实际知情要求

以色列最高法院在一项重要判决(民事上诉2853/96)中,就道路事故赔偿领域的核心问题作出裁定。在我们律师事务所,我们经常接触到那些寻求公平赔偿的受害者,这些案件涉及无证驾驶人操控车辆的情形。在本判决中,法院确立了一项关键原则:要拒绝给予比较过失赔偿,受害者必须在实践中——而非仅仅在理论上——知道驾驶人没有驾照。

案件经过

原告在一家采石场公司工作,工作中使用公司车辆。1992年5月1日,当他在贾斯尔·扎尔卡村时,他被叫去找他的上司到其房间。由于感到疲倦,他请求同事代为驾车。途中发生了一起道路事故,原告受伤。

事故发生后才得知,该同事没有驾驶执照。保险公司拒绝支付赔偿,声称驾驶人无证驾驶。当原告向卡尼特基金(道路事故受害者赔偿基金)申请时,该基金也以法律未规定其赔偿义务为由拒绝了他的请求。

法律在此问题上的规定

《道路事故受害者赔偿法》第7(6)条规定了卡尼特基金无义务支付赔偿的情形。其中一种情形是受害者允许或可能允许无证驾车。法院面临的问题简单却意义重大:受害者的不知情是否影响其获得赔偿的权利?

我所律师明确认为,有权获得赔偿的受害者被剥夺权利的理由必须清晰且有限。这是因为法律的目的是保障事故受害者获得赔偿,只有在真正有过错行为的情况下才能剥夺权利。

最高法院如何裁定

法院明确指出,第7(6)条要求存在实际过错才能拒绝赔偿。确立的标准是理性人标准:受害者是否知道或应当知道驾驶人缺乏驾照?

在本案中,法院认定原告不知道,也不存在合理理由认为其应当知道同事没有驾驶执照。因此,他有权从卡尼特基金获得赔偿。该判决确立了一项基本原则:除非受害者存在真正的过错行为,否则不得拒绝给予道路事故受害者赔偿。

该判决对道路事故受害者的意义

该判决在两种价值之间创造了公平的平衡:一方面需要遏制不负责任的行为,另一方面需要保护善意行事的受害者的权利。在我们事务所,我们将此判决视为代理那些被卡尼特或保险公司以各种理由拒绝赔偿的受害者的重要工具。

核心原则:即使事后证实驾驶人没有驾照,善意行事并依赖驾驶人持有执照的受害者仍有权获得赔偿。这一原则同样适用于受害者事后向保险人要求派遣驾驶人的情形,正如我们的案件中原告不愿在疲劳状态下驾车。

若驾驶人无证,受害者何时有权从卡尼特基金获得赔偿?

当受害者不知道且没有合理理由知道驾驶人无证驾驶时,受害者有权获得赔偿。该标准结合了对实际知识的主观审查,以及对在该情形下理性人应当注意到什么的客观审查。

如何确定受害者是否应当知道驾照缺失?

需要审查所有情况:受害者与驾驶人之间的关系、驾驶人的行为、其所作的声明、其年龄,以及任何可能在理性人心中引起怀疑的其他迹象。如果不存在此类情况,受害者将有权获得赔偿。

该判决对受害者权利有何启示?

该判决保护善意受害者免遭以其不知情的理由拒绝赔偿。它澄清了法律并非旨在惩罚善意行事的受害者,而只针对故意过错行为或重大鲁莽的情形。

该判决是否也适用于无保险车辆的案件?

所确立的原则也可能与无保险车辆的案件相关,但每个案件都需要单独审查。关键是要核实受害者是否知道或被期望知道阻碍赔偿的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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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不构成法律建议。如需法律建议,请联系我们的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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